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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浙大培训•学浙江经验②||大数据检察监督的浙江探索
2021-12-24
在信息社会,数据是至关重要的治理资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落实、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都离不开大数据。
浙江是数字经济先发省份和互联网产业高地,数字化建设具有先行优势。
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检察工作“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区位优势,不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以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作为攻坚方向,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数据互联、共享平台,从海量的数据中碰撞、比对、分析发现有价值的监督线索,探索出了“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的大数据检察监督路径,走出了一条“以数字检察为牵引,以类案监督为核心,以促进社会治理为目标”的创新发展之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肯定浙江大数据检察监督的经验成效,认为“这无异于执法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数字革命”。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浙江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中央《意见》要求,把数字化改革作为加快打造法律监督最有力示范省份的关键抓手,系统重塑新时代法律监督模式,努力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全国检察机关提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浙江经验。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已深刻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方式,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需求。浙江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最高检“智慧检务”和浙江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率先探索推进大数据检察监督工作,主要源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源于对当前刑事犯罪趋势变化的判断。近年来,社会严重暴力犯罪逐年下降,新型犯罪大幅上升,犯罪手段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进入新发展阶段,法律监督工作如何更加有力地实现提质增效,在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二是源于对当前检察事业转型发展的思考。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有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面对数量庞大的民商事裁判和行政执法,以人力为主的传统监督模式已很难适应新发展阶段党和人民对法治的新要求,也无法引领处于转型发展“深水区”的检察工作在更高水平实现质的跨越,必须要通过数字化重塑监督模式,增强监督能力。
三是源于对当前法律监督瓶颈的认识。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手段不足,一直是制约法律监督工作成效的瓶颈问题。法律监督手段亟须发展创新,实现“一子落而满盘活”的撬动作用。
过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线索主要来自诉讼程序和当事人举报申诉,总体属于“别人送什么检察办什么”,线索非常有限,监督总体处于被动状态。
2019年7月,浙江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在打通信息壁垒、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强化法律监督刚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政法领域的整体“智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我们不能把大数据检察监督软件当成万能的工具,其推送的只是异常案件线索,不等于直接的监督线索,它的作用主要是将海量数据通过碰撞筛选,把99%的正常数据排除了,而我们从1%的异常案件线索中再研判(如达到0.3%),最终变成可监督的案件。线索的侦查,要注重发挥“人”的作用,使大数据与人的分析研判充分结合,实现线索成案。
浙江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就是要聚焦服务大局的热点焦点、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的薄弱地带、公共利益的弱项短板、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监督,切实办成一批案件、促进一域治理,使同类普遍性问题得到根治。
我们通过大数据检察监督实现了“四个转变”——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单兵作战到系统融合,从监督办案到社会治理。以大数据检察监督助力社会治理已成为浙江检察机关上下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执法司法数据共享机制顶层设计亟待加强。目前,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相关机制实质落地仍面临一定困难,主要原因在于顶层设计欠缺,安全管控实践缺乏经验,对数据开放的权限、范围、方式等还存在分歧。
中共中央印发的《意见》突出强调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突出强调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
一是以大数据助力敢于监督。
源 |《民主与法制》周刊
原标题:《聚焦·访谈|大数据检察监督的浙江探索——贾宇谈如何加强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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